
公告日期:2025-05-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 1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2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4
第五章 处罚 ...... 6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并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细则第十一
条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本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本人及关联人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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