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14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本次拟授予的权益,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93 人调整为 479 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总数由 823.38
万份调整为 813.74 万份。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出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4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813.74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73 元/份。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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