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一、核查期间......3
二、核查范围......3
三、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4
四、核查意见......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名词 说明
1. 本所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
的律师
3. 内蒙古公司/交易对方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4. 电投能源/上市公司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电投能源拟向内蒙古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5. 本次交易 购买其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
有限公司 100%股权
电投能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蒙古
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6. 重组报告书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
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标的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
9. 自查期间/核查期间 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
即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电投能源委托,在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电投能源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所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核查。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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