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 年-2027 年)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投资资金需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
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股东具体分红回报
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每连续三年至少采用一次现金分红方式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与审议程序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经营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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