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华煤电”)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有关规定,就中信证券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中信证券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中信证券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1、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电投能源整体规划服务顾问;
3、聘请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4、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5、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6、聘请安永(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税务咨询服务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之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信证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在本次交易中除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市场惯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邓 俊 梁 日 钟 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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