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释 义...... 1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8
三、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9
四、结论意见......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名词 说明
1. 本所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2. 本所律师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3. 内蒙古公司/收购人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4. 电投能源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电投能源拟向内蒙古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
5. 本次交易 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 100%
股权
内蒙古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电投
6. 本次收购
能源事宜
7.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8. 国家企业公示系统网站
(http://www.gsxt.gov.cn)
电投能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蒙古电投能
9. 《重组报告书(草案)》 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0. 蒙东能源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国家电投集团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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