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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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淼律师、袁华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等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认定事实真是、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的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5.本所律师将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2025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2025年11月5日,公司2025年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日,单独持有55.77%股份的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权登记日不变。公司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一并审议。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延期)的通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议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25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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