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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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淼律师、袁华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等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认定事实真是、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的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5.本所律师将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025年8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议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25年9月16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沟大街1号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2025年9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下午3:00。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伟光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胡春艳主持,参加经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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