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1 月)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相关条款“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相关修订因所涉 及条目众多,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2、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七章监事会”;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 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删除相关 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不再逐条列示。
3、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如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 分条款导致的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 等,不再逐条列示。
原《公司章程》条款 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汇洲智能技术集 第一条 为维护汇洲智能技术集团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条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原《公司章程》条款 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书、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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