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委托理财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委托理财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以及《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相关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议和披露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中相应额度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本制度的相关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行为,应将相关方案及资料上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本章规定的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循累计 12 个月连续计算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按
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控制和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作出决策。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可以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各部门处理委托理财的相关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运作和处置,以及资金调配、会计核算及结算管理等,并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托理财行为的信息披露义务直接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委托理财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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