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规则、指引以及《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的规范。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除《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适用《上市规则》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交易类别以《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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