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责任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本制度第十条规定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三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
1、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和月度财务报表;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财务信息和资金流变更信息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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