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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29:20 股吧网页版
ST汇洲: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

第二章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年报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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