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汇洲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4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于今日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4 号),其内容为: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未披露对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重大进展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会秘书武宁、财务总监陈莹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财务总监陈莹莹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会秘书武宁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武剑飞、武宁和陈莹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相关事项后续我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
对于问题一“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已对涉及
的 2019 年度及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受上述事项影响的2021至 2023 年度
及 2024 年中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对于问题二“未披露对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重大进展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细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立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今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
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9.8.1 条第(八)项规定,并结合后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公司在收到该事先告知书时,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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