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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9 19:09:13 股吧网页版
科陆电子: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续债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30

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续债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26]第 ZI699 号

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续债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26]第 ZI699 号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电子”或“公司”)委托,对科陆电子与控股股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签订的《永续债权协议》,对永续债融资相关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

提供真实、完整财务资料、永续债协议等文件是科陆电子的责任。我们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等相关规定,对科陆电子本次签订的永续债协议划分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执行相关程序,并出具专项说明。

一、《永续债权协议》的相关条款

1、永续债协议双方

甲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期限与续期选择权

本次融资采用“2+2*N”永续期限结构,无固定期限:初始存续期限为 2 年,自起息日
起算;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后,每满 2 年为一个存续周期,甲方有权选择延续一个存续周期,延续次数不受限制。

在任一存续周期届满前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有权选择:(1)延续一个存续周期;或(2)
赎回,即向乙方偿还全部本金、全部应付未付利息(含已递延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甲方行使续期选择权或赎回的,应于上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在该期间内书面通知赎回的,视为甲方选择延续一个存续周期。

除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赎回外,本协议项下永续债权无固定到期日,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于任一时点偿还本金;本协议不设强制还本或强制回购安排。

3、利率与重定价

本次融资采用固定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孰低原则确定利率。年化利率为固定利率2.7%与起息日或各重定价日适用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两者中的较低者(下称“适用利率”)。

自起息日起每 12 个月为一个重定价周期,每个重定价周期届满之日为重定价日;适用
利率于起息日及各重定价日按上述约定重新确定,并适用于下一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内利率不作调整。

各存续周期及各重定价周期的适用利率不设上浮加点安排,亦不设利率跳升条款。甲方行使续期选择权、利息递延支付选择权或选择赎回,均不导致利率上调,亦不产生其他惩罚性成本。

除本协议约定的触发强制付息情况外,甲方拥有完全的、无条件的权力,可以决定不支付利息或推迟支付利息,且该决定无需得到任何第三方(包括监管机构、乙方)的同意。

4、付息与利息递延

本次融资按年付息,付息日为自起息日起每满一年的对应日。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甲方享有利息递延支付选择权:甲方可自行决定将当期应付利息连同已递延的全部未付利息推迟至下一付息日支付,递延次数不受限制。甲方行使该选择权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且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乙方不得因此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加速清偿本金、终止本协议、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要求甲方提供额外担保。利息递延不会导致本次融资工具的条款发生任何不利变化。

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不计复利、不计孳息,实际清偿金额以原递延金额为限。

甲方行使利息递延支付选择权时,甲方董事会应宣布暂停当期股息分配,直至当期利息及所有递延利息全额支付完毕。若甲方董事会决定在递延期间进行利润分配,应确保该等分配不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本金偿还义务(即在赎回时)。乙方的利息受偿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但本协议不禁止甲方在支付递延利息前进行利润分配,只要该等分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且不会损害乙方作为债权人(或权益持有人)的权益。

在任一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甲方发生任何非由控股股东发起、主导或控制的解散、注
销、破产、清算等主体终止情形,甲方不得递延利息。

5、本金偿付与赎回

除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赎回外,本协议项下本金不设任何固定或附条件的强制偿付安排。
甲方赎回的,应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并同时结清全部应付未付利息(含已递延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甲方不得部分赎回。

甲方净资产水平、信用评级、资产负债率、其他债务违约或重组、控制权变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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