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 单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79 号
致: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韵达股份控股股东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颉思”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增持人的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仅对本次增持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4、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开披露的《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以下简称“《增持
计划公告》”),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人为韵达股份的控股股东上海罗颉思。
根据上海罗颉思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23
4516C)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324234516C
住所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5515 号 B 区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 聂腾云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
经营范围 务咨询,展览展示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12-26
营业期限 2014-12-26 至 2054-12-25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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