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大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 2024 年任职期间工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张大春,男,1972 年出生,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历任江苏如东双甸轧花厂财务科长;江苏宝宝集团财务总监;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审计经理、外派财务总监;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浙商成长母基金财务负责人;上海汉理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运营主管;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亦曾兼任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自 2024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本人出席 4 次,其中现场出席董事
会 1 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 3 次;公司召开 2 次临时股东会,本人出席 2 次。
每次会议本人均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年度我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反对或弃权的情形。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 1 次,本
人出席 1 次。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2)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解聘审计机构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发生。本人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声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与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事项的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关注审计工作的安排、年度审计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关注公司与投资者的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本人也在持续加强法律法规等规则的学习,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研究报告等相关信息,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现场工作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任职期间本人现场工作 9 天。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人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的各类文件,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交流,认真听取相关事项的汇报。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6)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完备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加深本人对快递行业和公司业务状况的了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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