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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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79 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 人 员 、 审 议 事项 、 登 记 方 法 等内容 。 根据 公 司发 布于 巨 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时在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906号行政办公楼四楼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郑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 2 名,均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6.2412%。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拟任)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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