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1 总 则
1.0.1 为加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0.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1.0.3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2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2.0.1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2.0.2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2.0.3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2.0.4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裁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0.5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2.0.6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0.7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0.8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2.0.9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 附 则
3.0.1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0.2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3.0.3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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