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2月26日晚间,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发布关于贵州两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下属两家贵州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业”)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分别收到普定县应急管理局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德荣矿业涉及巷道顶板支护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宏泰矿业存在作业人员空顶作业情况,目前两家子公司均已完成整改。值得关注的是,宏泰矿业此前因越界开采被处以1911万余元罚款,该处罚于12月16日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但已缴罚款退回时间尚未确定。业绩层面,罗平锌电2025年前三季度亏损额同比扩大,不过第三季度亏损有所收窄,此次4万元罚款将进一步减少当期净利润。
公告披露,公司下属的贵州两个全资子公司德荣矿业、宏泰矿业近日收到普定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德荣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1日至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按照监察计划联合普定县应急管理局对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金坡铅锌矿开展安全监察,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检查组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井下采掘作业面进行查看,发现巷道或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矿山2025年11月井下顶板分级台账中,顶板级别划分有一级和二级,但一级支护方式与二级支护方式与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矿山巷道支护断面图、作业规程均不一致,矿山技术管理机构又未重新进行支护方式设计,也未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论证。矿山1336中段2号采场未进行顶板分级管理,无顶板分级管理台账,无分级管理后支护设计与专项技术措施。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九条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宏泰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70m中段6-1线掘进工作面、+1308m中段6-1线掘进工作面、+1290m中段6线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空顶作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九条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平锌电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德荣矿业与宏泰矿业均已完成上述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后续工作中,公司将深刻汲取此次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将全面开展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子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上述罚款的实际缴纳,将会减少当期净利润4万元。
此前,12月16日晚间,罗平锌电“发布全资子公司关于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普自然资执罚〔2024-2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业)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此前针对宏泰矿业越界开采作出的1911万余元行政处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但由于宏泰矿业已在12月9日缴清全部罚款,且后续具体处罚方案尚未明确,公司已缴款项暂无法确定退回时间。
业绩方面,10月26日,罗平锌电公布了2025年三季报。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9.66亿元,同比下降1.7%;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7042万元变为亏损9629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扣非归母净利润亏损7455万元,同比下降494.3%;经营现金流净额为8148万元,同比下降59.7%;EPS(全面摊薄)为-0.2978元。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45亿元,同比上升59.4%;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7280万元变为亏损410万元,亏损额有所减少;扣非归母净利润亏损909万元,同比下降138.2%;EPS为-0.0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