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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7:43:10 股吧网页版
威海广泰:关于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保持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海广泰”)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同时出于家庭财富传承和管理之目的,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家族信托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中信信托作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受托人,与李光太共同出资设立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广拓”)。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 10,000,000 股股份的方式,直接持有威海广泰的部分股份,实现对该部分股份长期持有、传承和管理,并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李光太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 0.01%份额,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 99.99%份额。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 10,000,000 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 1.88%的股份,威海广拓新增成为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李光太的一致行动人,威海广拓、李光太、李文轩合计控制威海广泰 40.02%的股份。

本次转让事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说明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转让受让方为威海广拓,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李光太管理和运营威海广拓及其事务,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实际控制人。
威海广拓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前后,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仍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次交易相关程序的实施进展情况,威海广拓编制了《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此次收购事项具体内容可以查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或后续披露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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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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