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鉴 证 报 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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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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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5)第030024号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威海广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2 号文)的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700,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0,000.00 元,扣除应付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保荐及承销费用 6,000,000.00 元(不含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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