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币种下同)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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