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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18:25:10 股吧网页版
兴化股份:兴化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7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欣荣律师、杨碗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文件;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文件;

4、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5、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1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2026 年 2 月 6 日,本次股东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9 人,所持股份共计 829,985,2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032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3 人,所持股份共计 742,836,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2038%。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36 名,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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