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兴化股份《202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202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兴化股份《202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取得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独立财务顾问对兴化股份《202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提请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永红 付苏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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