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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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28 号
致: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在此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时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社区碧腾路 1 号南门信隆公司办公楼 A 栋 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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