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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21:09:20 股吧网页版
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中国.武汉欢乐大道 9 号正堂时代 18 楼

电话(Tel):027-86778829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等,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能特科技控制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1.能特科技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2.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自己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重整项目涉及的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报告、说明、承诺或其他文件。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不会产生影响。

3.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并不代表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项目或其他事项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与保证。

4.本法律意见仅供说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现对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江实业”)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控制权情况

(一)荆江实业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荆江实业持有能特科技 338,463,1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2.86%,为能特科技第一大股东。

荆江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MA492FQ184

住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子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根据能特科技、荆江实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荆江实业100%股权,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州市国资委”)持有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为荆江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二)荆江实业本次权益变更前的控制权情况

根据陈烈权、邓海雄、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汕头金塑”)与荆江实业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陈烈权、邓海雄、汕头金塑、黄孝杰将其合计持有的 451,687,780 股股份(占能特科技总股本的17.16%)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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