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一定的风险。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1、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管理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通过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防范、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达到风险可控,以保证公司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二)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必须渗透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涵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任何个人都无超越内控制度的权力;
2、合法性原则。公司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其经营活动,不能进行违法经营,更不能借助内部控制来从事非法活动,或通过内部控制来逃避国家法规的监管;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6、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了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塑米信息(汕头)有限公司、塑米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塑米(荆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塑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芽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秣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塑米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塑米科技(泉州)有限公司、沨隆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市塑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博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塑米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成都塑创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鑫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风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包括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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