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14:30 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
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陈烈权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6 人,代表股份 782,977,2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741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27 人,代表股份 51,180,8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44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428人,代表股份 51,203,8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450%。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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