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广东鸿图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6年1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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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非主任委员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或网络(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平台、公司OA网络办公平台)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公司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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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审计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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