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广东鸿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6年1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广东鸿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或网络(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平台、公司OA网络办公平台)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且委托的代理人应该是独立董事委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广东鸿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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