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及其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生效之日起废止。公司将在董事会中设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仍由 11 名董事组成。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相关法规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内容 拟修改为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空缺期间,
第一章 由总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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