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9 16:15:05 股吧网页版
海翔药业:关于与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签署共建先进合成技术产业研究院合作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签署共建先进合成技术产业
研究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
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杭高院”)签署了《共建先进合成技术产业研究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研究院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市场主导、开放公平、互惠共赢”的原则,充分利用校企双方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共同组建先进合成技术产业研究院。产业研究院的研发方向主要聚焦医药原料药、中间体、染料、新材料的开发与工业化等,合作总金额 5,000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

2、法定代表人:郑崇辉

3、开办资金:102,050.51万元

4、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象山支弄1号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0MB1719519X

6、举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大学

7、宗旨和业务范围:面向世界前沿科学和前沿技术发展,围绕国家重大需
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科教融合发展,进而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教学科研机构。从事本科生、研究生等人才培养开展前沿科技研究发展创新创业活动(涉及资质许可项目需持有资质证书开展)

8、经查询,杭高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与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杭高院是由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和杭州市合作共建,是国科大直属二级学院、杭州市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和浙江省首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下设82个教授工作室和25个科研平台。其拥有浙江省引力波精密测量重点实验室、浙江省系统健康科学重点实验室、全省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和全省糖科学与糖类药物重点实验室4个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级领军人才119人、国家级青年人才98人。以杭高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Nature、Cell等Top期刊的论文超370篇;授权发明专利288项,授权软著36项。

三、《研究院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

1、双方本次合作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五年。合作期满,如双方约定的相关任务尚未完成,可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2、双方将共同组建先进合成技术产业研究院,产业研究院以乙方技术为主导,以甲方产业链为基础,致力于化学合成领域前沿技术开发应用。产业研究院的研发方向主要聚焦医药原料药、中间体、染料、新材料的开发与工业化,具体以甲方实际委托内容为准。

3、合作分工

(1)甲方

1)在合作期间,根据合作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产业研究院提供科研经费。

2)协助乙方推进产业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营。

3)为乙方开展项目研发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乙方

1)甲方提供目标化合物,由乙方负责该化合物生产工艺的优化工作;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研发委托单,组织并开展合成路线研究、合成方法研究、实验验证、物料测试等具体研发工作。开展研发工作所需的研究场所、仪器设备、试验试剂、研发人员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2)指定乙方的张夏衡研究员负责组建产业研究院,并保障机构正常运转,负责主持和开展产业研究院各项工作。

3)发挥师资和教学管理优势,聚焦研发,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服务。

4)组织专门工作团队对接甲方企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双方的合作内容。

4、甲方同意,于本次合作期间,甲方合计向乙方提供伍仟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含税)的研发经费,该研发经费包含以下技术研发内容:

(1)工艺研究经费:该研究经费含乙方对甲方指定的化合物的路线进行优化研究以及双方开展学术性交流。工艺研究经费由甲方根据合作项目进度分期支付给乙方。

(2)新药相关研发经费:该研发经费主要用于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新药相关项目的开发等,项目的研究内容、付款方式、知识产权等内容由双方另外签订协议约定。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