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投资发展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投资发展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提示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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