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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其他情形。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中心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审计部的审核同意。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专门的交易工作小组,交易小组应该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规定权限的期货及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期货及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期货及衍生品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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