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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其沟通,协商确定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并积极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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