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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独立评价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有效,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中心由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审计中心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份内部审计报告;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是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中心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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