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投资发展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投资发展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发展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1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1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9、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0、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1、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3、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4、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证券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或重大项目组核心成员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由于在其任职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4、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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