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及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六条(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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