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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9:54:22 股吧网页版
浔兴股份: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担保、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涉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
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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