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 ...... 3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6
第四章 董事长 ...... 10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 11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13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 ...... 16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19
第九章 董事会基金 ...... 19
第十章 附则 ......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务,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就任日期为职工民主选举的决议当日或者根据职工民主选举决议确定的就任时间;非职工代表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新任董事应当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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