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月
致: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合计一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此前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湖南省长
沙市岳麓区谷苑路 389 号易普力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月 30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 779,070,964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806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56 人,共计持有公司 110,775,994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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