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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20:17:10 股吧网页版
青岛金王: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 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
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章 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
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做出的各项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履行承诺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承诺人应当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如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应调整相关数据并及时披露。

承诺人应当持续关注履约能力,如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视情况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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