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总裁,应由董事长提出聘任或解聘的意向和理由,并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或解聘总裁。
第九条 公司副总裁的聘任和解聘,由总裁提出意向和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第十条 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副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中包括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年度发展及生产经营计划、汇报年度市场营销策略、生产经营目标等;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七)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解聘,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九)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有关贷款等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转让、出售、租赁等事项;
(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裁享有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对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所涉及金额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应报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总裁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总裁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每年按年度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五提取。总裁办公室制定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总裁专项基金用途:
(一)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二)总裁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三)总裁办公会议的支出;
(三)总裁为履行职责而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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