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证券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策、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证券部门,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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