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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8:11:07 股吧网页版
江苏国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210019

电话:+86 25-86633108 传真:+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受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核查未涉及其中属于会计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中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张家港国资中心 指 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产发集团/收购人 指 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上市公司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贸易 指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国投集团 指 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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