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立信”)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且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主要服务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且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均符合相关规定。
二、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选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同时,《选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
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截至2024年4月,立信已连续服务公司8年。根据《选聘办法》规定,公司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年报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完成,实现年审机构的平稳过渡,根据上述关于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向上级国资管理机构报告并取得批复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且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立信对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审慎,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事项由董事会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三、对年审会计师独立性监督意见
立信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经济利益;立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立信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
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审计委员会监督,在本次审计工作过程中立信及审计小组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四、对年审会计师专业能力、工作计划、执行程序的评价
(一)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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