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行为,强化委托理财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中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
财业务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有效期限内的委托理
财,及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报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向公司资财管理中心提交
委托理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资财管理中心对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按规定权限提交审批。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资财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
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
管理等。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资财管理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情况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在委托理财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以
及出现风险后启动相应的追偿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
督,每个季度末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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