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军先生,1971 年出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取得中国律师资格证书。1994年至 2008 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人事部干部、事业发展部和资产管理中心综合处副处长;2008 年至 2018 年,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兼公司律师;2018 年至 2019 年,任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9 年至今,任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曾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9 年中至今兼任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2020 年底至今兼任普洱仲裁委员会/澜湄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24 年 2月至今兼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2024 年 6 月至今兼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4 年 9 月至今兼任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家庄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21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 9 9 0 0
股东大会 4 4 0 0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慎审议董事会相关议案。在 2024 年4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投了弃权票,当时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为:本人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公司现部分高管对被提名人在本公司期间组织协调与沟通等方面的工作表现持不同意见,因此本人建议公司总经理尽快与管理层相关成员进行更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基于公司经营层班子团结、稳定发展的需要,本人建议暂缓审议此事项;但董事会上大部分董事坚持当天审议此议案,所以本人本次投弃权票。公司需要预防公司经营层班子团结协作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此事项尚不涉及合法合规性问题,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至今尚不明显。除前述投弃权票的情况外,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对公司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 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提名委员会 4 4 0 0
审计委员会 7 7 0 0
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审查。
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内部审计计划及工作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三)出席独立董事会议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对《关于与 Unifrax
HoldingCo.签署<原材料采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有关关联方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对和弃权的情形,各项议案在经全体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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