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纺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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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2-14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
定和要求,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新
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本次与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
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以及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互保协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以上互保单位签订互保协议的行为,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
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公司续签和新签互保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需求,
以上互保单位生产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以上互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互保单位续签和新签互保协议。
独立董事:朱北娜 李斌 张进才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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